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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在江苏环太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的艺术品交易行为,维护线上平台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流通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线上平台艺术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交易、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交易中心线上平台所开展的艺术品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所称“艺术品”是指具有同类性、同质性的艺术品、工艺品、限量复制品等可独立交易的艺术品。

 

   第五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物为包括法律允许流通的文物、文化艺术品(以下称艺术品)。包括:(一)书画(二)西画(三)玉石珠宝(四)陶瓷器(五)杂项(六)非遗(七)文创与工艺美术品(八)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艺术品和文化产品等。

 


第二章 交易参与方

    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为艺术品线上平台交易提供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平台系统及相关通讯系统组成。
本交易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交易中心的线上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它相关规定提供艺术品交易服务。

 

    第七条 本交易中心注册用户是指依程序在本交易中心线上平台注册成为交易中心会员,自愿接受本交易中心的服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本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线上平台品类,明确艺术品交易程序,方便双方开展交易活动,本交易中心实行艺术品目录管理制度。

    第九条 所有入场交易的艺术品必须为本交易中心艺术品目录公布范围内的艺术品。未列入艺术品交易目录的,出售方可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增补艺术品目录。

    第十条 艺术品目录包括艺术品名称、代码、板块。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交易基础

    第十一条 出售方自愿参与艺术品交易,承担交易风险。出售方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交易中心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艺术品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注册用户及其代理人员应当保守本交易中心以及其他注册用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注册用户应当保证其向本交易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其提供的艺术品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同时,该艺术品必须接受并取得本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证书,并进入本交易中心鉴证备案数据库,方可进入线上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节 出售、入场登记

    第十四条 出售方可向本交易中心提交出售申请,由本交易中心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向本交易中心提交出售申请的,视为出售方同意接受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十五条 艺术品出售参考价由出售方根据专业市场现货均价、第三方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来确定。

  (一)各艺术行业市场现货均价:出售方出具出售艺术品在各艺术行业市场现时期具有公信力同类同质的市场行情、拍卖数据等。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出售艺术品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

  (三)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由本交易中心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提供参考价,并经出售方确认同意后进入交易渠道。

    第十六条 拟出售艺术品经本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发布出售公告并受理入场登记。

    第十七条 拟入场的艺术品须经本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并在本交易中心指定集保仓储机构托管入库后,方可登记确权。

    第十八条 注册用户都可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出售艺术品的入场登记申请,具体入场登记申请程序以该艺术品出售公告为准。

 

第三节 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交易时间为8:30-17:00。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交易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艺术品出售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该艺术品出售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本交易中心实行实名制交易制度。出售方在申请交易之前应当按本交易中心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注册手续,开立交易账户并绑定银行结算账户。每个出售方在本交易中心只可以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包括资金子账户和艺术品登记子账户。

    第二十一条 出售方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现场交易是指出售方在本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远程交易是指出售方通过本交易中心线上平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资金是指参与交易的买售方用于艺术品交易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交易应当通过本交易中心线上平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采用当日交易申请当日处理原则。

    第二十五条 交易申请应当包括:交易品名称、艺术品代码、交易数量、第三方鉴定评估证书、鉴证备案、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中心采用货银对付、钱货两清原则。交易双方对艺术品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的,签署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交易双方承诺自愿根据合同的约定,同时转移交易艺术品的所有权和相对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依本规则达成的远程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交易中心线上平台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买售方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通过买售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艺术品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买售方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买售方本人负全部责任,与本交易中心无关。

    第二十九条 在本交易中心出售的艺术品以出售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 本交易中心提供大宗艺术品交易服务。双方参与大宗交易申报时,应当确保双方拥有足额的艺术品或资金,达成交易后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 所有在本交易中心平台上出售的艺术品有质押融资功能,质押登记申请人可向本交易中心对口机构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对口机构对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质押登记并出具相关质押登记文件,质押登记的生效时间以该文件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质押登记生效后,被质押的艺术品不可继续在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第三十二条 质权人有权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本交易中心对质权人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解除质押登记并出具相关解除质押登记文件,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该文件上载明的解除质押登记日为准。

    解除质押登记生效后,解除质押的艺术品可继续在本中心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节 结算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双方参与艺术品交易业务所涉及的交易价款,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日终清算,次日划拨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出售方交易资金由本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进行结算。本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根据本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数据及资金划拨指令执行清算。

 

    第五节 实物交收

    第三十六条 实物交收包括艺术品的托管入库、提货出库以及特殊情形下仓储交收机构间的移仓交收。

    第三十七条 艺术品经本交易中心指定鉴定评估机构鉴定合格后,出售方可向本交易中心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提出托管入库申请。经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对艺术品验收无误后,仓储交收机构应当协助出售方办理艺术品入库手续,完成托管入库交收并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交收文件。

    第三十八条 出售方通过本交易中心交易提出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售方需在约定日期到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未办理正式提货交收前,出售方可撤销提货申请。

    第四十条 若出售方未能在指定提货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的,提货凭证自行作废。

    第四十一条 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应当对申请托管入库的艺术品做好验收工作;艺术品提货人应当对提货出库的艺术品做好验收工作。艺术品验收项目包括艺术品的名称、标签、外观、数量及相关确认凭据等,如在完成交收后因上述验收项目存在异议的,由艺术品提货人自行承担责任,与本交易中心无关

 

    第六节 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对艺术品交易中的以下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

    (二)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异常情形。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交易中心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交易中心研究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规则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交易中心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出售方的利益,本交易中心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临时限制交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本交易中心有权认为是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暂停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于存在争议、未能有效促进艺术品流通的艺术品或者已经全部完成交收的艺术品,本交易中心有权对其终止提供交易服务,出售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国家税费、鉴定费、保管费等,以上费用的费率由本交易中心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与艺术品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等对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通知、资讯等信息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本交易中心注册用户参考。如注册用户采用该信息而造成损失的,与本交易中心无关,由注册用户自行承担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本交易中心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注册用户参考。

    第五十条 本交易中心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增修、废止并通过本交易中心线上平台等公布,不另行通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公布的信息与本交易中心已有规则、办法、规定相违背的,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公布的一切信息归本交易中心所有,未经本交易中心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对注册用户的艺术品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注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本交易中心有权要求相关注册用户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积极配合本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交易中心的问询,按要求提交说明。

    第五十四条 如注册用户违反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交易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注册用户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交易中心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五条 注册用户之间因艺术品交易活动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五十六条 由本交易中心介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注册用户与本交易中心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本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交易中心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艺术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规则有修订的,将于本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